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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刑事法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論文.doc

來源:泰然健康網 時間:2024年12月07日 19:58

丹麥刑事法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論文.doc

  丹麥刑事法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論文 .freelent)所倡導的人道主義與貝卡利亞(Beccaria,1738—1794)和費爾巴哈(Anselm v.Fruerbach,1775—1833)等人法律思想的影響,歐洲各國的刑事法學家們一方面對刑罰制度及其刑罰執(zhí)行狀況嚴重不滿,另一方面,人們開始對刑罰理論進行深刻反思。1777年,英國監(jiān)獄改革家約翰.霍華德(John Hoprisonment,30日—16年)和拘禁(detention,7日—2年)。其三,對有精神缺陷者或不可歸責者明確規(guī)定不受刑罰處罰,但是,法院可以對其采取保安措施,強制其到精神治療機構、醫(yī)院或者專門拘禁精神病患者的機構進行治療。其四,引入了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預防性感化制度,即規(guī)定可以對那些精神正常、非危險性犯罪人但屬于習慣性犯罪人(如流浪漢、職業(yè)乞丐等)強制其到感化院接受至少1年至多5年的感化矯治。其五,引入了預防性拘禁制度,即對那些品性惡劣、頑固不化之危險職業(yè)性犯罪人或累犯,由于一般刑罰措施不足以完全將其矯正,故在完成判定刑期之后最終釋放之前,處以4—8年之預防性拘禁。其六,建立了對15歲—21歲的青少年犯特殊處遇的制度,即與成年犯罪人分開關押,以教育訓練為主,鼓勵其脫離犯罪生涯,回歸社會。 (三)2002年刑法典 1950年后,丹麥司法部任命了一個由刑事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和刑法教授組成的常設委員會,負責對1930年刑法典進行修訂。3在此后的漫長歲月中,歐洲的社會情勢與經濟、法律制度發(fā)生了深刻變化。特別是歐洲很多國家在20世紀末進行的刑法修訂,4直接影響了丹麥的刑事立法。故在歷經多次修訂且施行了70余年后,丹麥王國終于在2002年9月16日頒布了新刑法典。從此,具有現(xiàn)代刑法改革里程碑意義的1930年刑法典推出歷史舞臺?,F(xiàn)行丹麥刑法典由總則與分則兩部分組成,共19章(其中總則11章,分則18章),計306條。5總則內容包括:序言、刑法條款適用之一般條件、刑事責任條件、犯罪未遂與共犯、法人刑事責任、刑罰、緩刑、社會服務、可罰行為之其他法律后果、量刑及可罰行為之法律后果中止。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獨立之犯罪、侵犯憲法和國家最高權威之犯罪、危害公共當局等之犯罪、危害公共安寧與秩序之犯罪、履行公共職責時所犯之罪、偽證罪與誣告罪、有關貨幣之犯罪、有關證據(jù)之犯罪、引致公共危險之犯罪、乞討與商業(yè)惡行之犯罪、危害家庭關系之犯罪、性犯罪、侵害人身之暴力犯罪、侵害人身之自由犯罪、侵害人之尊嚴和某些個人權利之犯罪、財產犯罪以及有關法人之特別規(guī)定。 (四)刑事執(zhí)行法 與其他歐洲國家不同,丹麥很長時間沒有刑事執(zhí)行法典,有關刑罰執(zhí)行的規(guī)定散見于刑法典和一些監(jiān)獄法規(guī)之中。此外,丹麥加入并批準的有關國際公約中包含的與刑罰執(zhí)行有關的內容也是丹麥刑罰執(zhí)行法的淵源。例如:丹麥王國1976年批準的聯(lián)合國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與1966年《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1953年丹麥王國批準的《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歐洲公約》涉及的囚犯待遇的規(guī)定,對丹麥的刑罰執(zhí)行均有約束力。而作為歐盟的成員國,“防止酷刑和非人道或歧視待遇或處罰歐洲委員會”有權監(jiān)督丹麥的刑罰執(zhí)行;同時,1987年施行的《修訂的歐洲監(jiān)獄規(guī)則》也是丹麥刑罰執(zhí)行方面的重要法律淵源。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刑罰執(zhí)行,1973年丹麥制定了《監(jiān)禁刑執(zhí)行法令》,該法令明確規(guī)定了監(jiān)禁刑執(zhí)行中囚犯的最低生存標準、權利、義務和責任。直到2000年5月31日,丹麥王國才正式頒布施行了《丹麥刑事執(zhí)行法》。該法由“前言性條款”、“監(jiān)禁刑執(zhí)行”、“罰金刑執(zhí)行”、“緩期執(zhí)行與附條件社會服務”、“安全監(jiān)督”以及“刑之執(zhí)行一般規(guī)則”五部分組成,共23章,計126條。 二、充分尊重且保障公民人權 所謂人權,是指在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受到法律認可的、公民享有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人身自由權利和民主權利。現(xiàn)代意義上的人權,乃是西方啟蒙思想家針對中世紀封建神權統(tǒng)治提出的反對封建專制,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與權利的政治法律主張。時至今日,無論是政治、法律問題還是經濟、軍事問題,無不與人權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尊重人權、保護人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制定內政、外交政策時必須予以優(yōu)先考慮的問題。而利用各種有效手段來保護人權,也成為各國共同關心的問題。由于刑法具有保障法的特性,其對人權的保護早就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 刑事法律是國家用來調控和保護各種社會關系和利益的必要手段,既是打擊與防范犯罪的重要工具,又是保障一般公民權利與自由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同時,刑事法律又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它約束國家權力,保護犯罪人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害??陀^而論,各個國家都會在可能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使公民擁有更多權利和自由。但是,由于公民所能享有的權利與自由總是要受到其所在國家物質文明與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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